记者今日获悉,为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四川消防公布了一批2024年消防执法典型案例,并针对每个案例进行意义解读,请大家引以为鉴。
2024年5月,眉山市彭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四川某酒店锁闭安全出口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警报后人员无法逃生的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大队遂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大队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给予该酒店处罚款4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执行完毕。
据四川消防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误报情况下,群众举报投诉锁闭安全出口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眉山市彭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核查时安全出口已打开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地排除违法或不予处罚,而是全面收集证据还原事实,准确适用裁量规则定阶量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依法严惩锁闭安全出口、影响人员疏散的违法行为,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的热切期待,充分展示了消防救援部门严厉打击消防“生命通道”类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2024年3月,德阳市什邡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部分自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随即对其签约的消防维保单位四川某消防科技公司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四川某消防科技公司提供的消防维保记录结论性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文件。经调查,大队依法对四川某消防科技公司处以69000元的罚款,并处没收其违法所得1583.33元,对直接负责的项目负责人兼主管人员谷某、项目设施操作员侯某某、技术负责人袁某某分别处以25000元的罚款。相关款项已缴纳,案件已执行完毕。
四川消防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系在日常监督抽查同步检查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中,发现并办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行政处罚案件,涉案人员多、违法行为和法律关系认定较为复杂,办案人员通过细致地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并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期完成问题整改,确保执法闭环。大队以该案办理为契机,针对案件所反映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漏洞、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以及执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还组织召开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执业现场会,通过通报案情、实操演示、集中约谈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4年3月,广元市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苍溪某医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与住宅共用疏散楼梯且该楼梯未形成封闭楼梯间、医院二层疏散楼梯宽度仅0.7米、医院一层一处安全出口设置卷帘门等三项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依法对该医院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大队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医院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并整改了隐患。
该医院所在建筑为老旧建筑、先天条件不足,且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近年来因各种原因经营不善,部分隐患整改较为困难,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多次实地帮扶、现场指导,优化整改方案,推动医院用最经济合理的方式完成隐患整改,彰显了执法“力度”;同时坚持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与该医院负责人、管理人多次沟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使医院管理者深刻认识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体现了执法“温度”。
2024年3月,达州市达川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当地街道办事处对达川区三里古街片区开展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达州市某宾馆提供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涉嫌伪造,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问题,对涉嫌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宾馆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4000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同时,大队将宾馆涉嫌伪造许可文书的线索移送达川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该宾馆员工王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该案系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达州市某宾馆提供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涉嫌伪造,大队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将涉嫌伪造行政许可文书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做到了调查全面细致、证据环环相扣、程序合法合规,案件办理正值全国“3·15”打假行动期间,大队以打假宣传为契机,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充分运用宣法说理实现行政处罚教育功能,震慑了伪造消防许可文书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四川省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盖章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乐山市夹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夹江县某油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四川省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为该油库出具的消防技术书面结论性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盖章,涉嫌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遂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大队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给予该机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4月7日执行完毕。
该案系乐山市夹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日常监督抽查时,同步检查消防技术服务质量,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执业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排除了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项目分包转包、不符合从业条件、未到场执业等的违法嫌疑,锁定该案仅存在结论性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加盖执业印章这一项违法事实。以该案为切入点,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单位深入了解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监督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现、解决问题,线”的消防安全管理聚合效应。
2024年5月,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对反映“某超市占用资阳某广场消防车通道”的举报投诉核查中,发现某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胡某)在资阳某广场东侧的消防车通道处搭建临时建筑作为便利店使用,该广场的管理单位(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在未核实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的情况下,便同意胡某在涉案地点搭建临时建筑,未尽到法定且必要的义务。最终认定胡某和该物业公司均构成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胡某和该物业公司分别给予罚款460元、29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拒不改正,支队依法依规实施代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在约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临时建筑。当事人均按规定缴纳了罚款,该物业公司清理了周边其他消防车通道并全面施划了标线标识。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街区、广场等处临时设置集装箱式小型商店导致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涉及主体多、整改难度大,该案发生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行动期间,办案人员一方面向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去函去访,另一方面向当事人耐心普法宣法、协调指导当事人寻找符合条件的搬迁场地,同时针对拒不改正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代履行,最终得到了各方理解和支持,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期间,南充市嘉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四川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某小区)消防维保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项目负责人龚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国家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大队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给予龚某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龚某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该案系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期间发现并办理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国家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本案的办理,向消防技术服务领域传递了强化从业人员监管的强烈信号,有利于进一步明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各自的责任,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执业,倒逼其主动强化执业质量管控、提升执业质态,对推动社会单位提升消防设施完好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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