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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智能驾驶致死案宣判”造谣者被刑拘自动驾驶责任界定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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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智能驾驶致死案宣判”造谣者被刑拘自动驾驶责任界定引热议


更新时间:2025-02-23 23:24      点击次数:

  智能驾驶致死案宣判车企担责70%”的虚假信息引发关注。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证实“查无此案”后,2月18日,天河警方方面消息显示,嫌疑人闫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据嫌疑人供述,其为吸粉引流、赚取流量而捏造虚假信息。

  事件告一段落,但公众对于智能驾驶技术导致事故的责任界定与法律监管问题讨论热度不减。2月19日,法律人士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全国范围内仍缺乏针对自动驾驶的全面细致立法。专家指出,自动驾驶技术复杂且迭代迅速,立法需平衡技术创新与法律监管,同时确保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月12日上午,今日头条作者“CHE车说道”发布文章称,2024年12月,车主王某驾驶小鹏G9(选装XNGP 4.0系统)在高速开启L3级自动驾驶时,车辆未能识别前方故障货车导致追尾,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法院判定车企因算法缺陷(激光雷达与视觉融合失效)承担70%赔偿责任,车主因未及时接管承担30%责任,合计赔偿218万元。

  同日,小鹏汽车法务部对上述文章进行辟谣,称相关文章描述的车辆碰撞事故、诉讼及法院判决纯属捏造,已取证报案。

  2月1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经过核实,不存在报道中提及的小鹏汽车案件。17日,小鹏汽车法务部发文更新案件进展称:已侦破,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已到案。

  根据广州天河警方2月18日消息,广州天河警方于2月12日接群众报警,有人在网络上发布“首例智能驾驶致死案宣判车企担责70%”的虚假信息。接报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于2月14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闫某(男,53岁)。

  经查,闫某为吸粉引流、赚取流量收益,捏造不实信息,通过其在各大平台的个人自媒体账号发布不实帖文,造成恶劣影响。目前,闫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详情见此前报道:《L3级自动驾驶首例判决?小鹏汽车辟谣,网传文章已不可见丨大公司》《小鹏汽车发声:造谣“L3级自动驾驶首例判决”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到案 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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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智能化成为车企角逐的焦点。数位企业产品负责人此前在接受读特新闻采访时表示,2025年将是智驾元年,以“端到端模型”为主流的技术路线成为车企智能化战略升级的“上车”路线。

  据泰伯智库预测,2025年城市高阶智能驾驶(NOA)市场规模有望接近550亿元。

  随着智能驾驶技术升级,其安全性也愈加受到重视。智驾事故如何界定各方责任,又该如何处理争端?当前,国家层面是否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与过去相比,如今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有了显著进展。”2月19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刑事律师翟振轶在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2024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GB 44495-2024《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 44496-2024《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和GB 44497-2024《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对汽车信息安全、软件升级,以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等方面进行规定。这三项国家标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另外,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也公布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全面细致的法律,现有的规范主要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指导意见的形式存在。”翟振轶认为,自动驾驶技术复杂,涉及多部门职责、多种利益关系,且技术迭代快,国家立法需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平衡不同诉求。在诸如责任认定、数据安全等关键问题上,还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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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界普遍认为,国内智能驾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目前正处于从辅助驾驶(L2)到有条件自动驾驶(L3)过渡的阶段,同时也处于高度自动驾驶(L4)开启阶段。在这个关键时刻,自动驾驶的安全性无疑是业内的核心议题。

  针对此次“首例智能驾驶致死案宣判车企担责70%”的虚假信息。翟振轶表示,此类谣言可能损害企业声誉,引发公众对新兴技术的恐慌。而自动驾驶立法工作,确实存在多重挑战。

  首先,技术日新月异,新的功能和应用场景层出不穷,使得立法工作需要不断适应和调整。其次,自动驾驶涉及责任主体众多,包括驾驶员、制造商、软件提供商等,且在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中,各方的参与度和控制权也各不相同,这使得现有的法律框架难以直接应用。

  再者,智能驾驶的监管涉及交通、工信、网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的监管重点和目标存在差异,因此难以统一协调各方意见。最后,自动驾驶产生和使用的大量数据也带来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难题,须在推动技术发展的同时,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此外,人民法院报在2024年10月发布的《我国自动驾驶刑事归责的司法认定》一文中,对自动驾驶相关的司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建议构建新的刑事责任体系,以生产者全过程责任为中心,涵盖生产阶段和应用阶段。

  翟振轶对此表示认可,并强调生产者在自动驾驶领域中的关键角色和重大责任。“自动驾驶仍面临着发展和创新的挑战,因此不应将全部责任都归咎于生产者,以免打击其积极性。在坚持‘生产者全过程责任’的同时,还应规定相应的除外责任,为生产者提供一定的容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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